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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三国法 国际私法 / 冲突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共 52 条

准据法六步定位

一道涉外民事题,从"这是不是涉外案件"到"最终适用哪国法",中间只有六步。这份手册把每一步的规则立法为什么这么定它在偏袒谁并排放在一起——记住偏袒谁,条文自己就能推出来。

法律适用法(2011.4.1 施行) 司解一 法释〔2012〕24号(2020 修正) 司解二 法释〔2023〕12号(2024.1.1) 民诉法(2023 修正) 仲裁法(2026.3.1 施行)
流程 / 主干

准据法判断的六个步骤

这是全部国际私法总论的骨架。每一道涉外法律适用题,本质上都是问你卡在了第几步。步骤有严格先后:识别错了,后面全错;第 6 步的排除阀门永远在最后开。

01
定涉外司解一 §1门槛

主体涉外(一方是外国人/外国法人/无国籍人)、经常居所地在境外、标的物在境外、法律事实(产生变更消灭)发生在境外,+ 兜底。五项任一满足即为涉外。

为什么:不涉外就直接适用中国法,根本不进冲突法。这一步是国际私法的入口,也是唯一的"或"关系判断。

02
识别(定性)§8法院地利益

把事实关系归入"合同""侵权""继承""婚姻"哪个法律范畴——一律依法院地法。中国法院审的,就按中国法的概念体系定性。

为什么:如果依准据法定性,就会陷入"先定性才能找准据法、先找准据法才能定性"的循环论证。依法院地法唯一可行,且法官最熟悉。

03
找冲突规范§2 / §51规范位阶

顺序:国际条约(我国缔结/参加,且未保留)→ 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 《法律适用法》 → 都没有则最密切联系兜底(§2 II)。国际惯例在无法律无条约时可补缺。

为什么: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条约优先于国内法是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2 II 的最密切联系是"法律漏洞填补条款",保证任何涉外案件都找得到法。

04
连结点落地 → 锁定准据法§9 排除反致当事人预期

把冲突规范的系属(经常居所地/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对应到具体国家。指向的外国法只含实体法,不含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我国全面排除反致与转致。

为什么:反致会造成"踢皮球"式的恶性循环,并且我国大量采用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如果承认反致,当事人精心选定的法律会被外国冲突规范推翻,预期落空。

05
查明外国法§10 + 司解二效率与预期

原则由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职权主义);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由当事人提供(谁选谁举证)。七种途径穷尽仍不能查明,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 → 适用中国法

为什么:我国把外国法定位为"法律"而非"事实",故法院有查明义务;但当事人自己选的法,理应自己负责提供,否则等于用选法拖延诉讼。

06
三道排除阀§4 / §5 / 司解一 §11国家公共利益

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4)——事前跳过冲突规范;公共秩序保留(§5)——事后否定外国法的适用结果;法律规避(司解一 §11)——故意制造连结点规避我国强制性规定的,外国法不生效力。三者结果都是转而适用中国法

为什么:冲突规范是"盲眼"的——它只问连结点,不问结果好坏。这三道阀门是主权国家给盲眼规范装的安全阀。

主干口诀
涉 · 识 · 范 · 点 · 查 · 排

涉外认定 → 识别定性 → 找冲突规范 → 连结点落地 → 查明外国法 → 排除阀过滤。答题时按这六字顺序检索,漏项率最低。

坐标 / 保护谁

五色价值坐标:每一条冲突规范都在偏袒某一方

冲突规范表面上"中立",实际上立法者通过连结点的选择规范的技术形态塞进了价值判断。全篇的颜色标记都对应下面五类。看到条文先问"这五种颜色里它是哪一种",条文的具体内容往往可以反推出来。

弱者保护

立法明说"有利于保护⋯⋯权益",或只给弱势一方单方选择权,或干脆剥夺意思自治防止强者用合同压人。

§25 子女 · §29 被扶养人 · §30 被监护人 · §42 消费者 · §43 劳动者 · §45 被侵权人 · §46 人格权人

有效成立与交易安全

选择适用("符合其中之一即有效")把成立门槛降到最低,或为善意相对人开救济通道。目的是让已经形成的关系不轻易被推翻。

§22 结婚手续 · §32 遗嘱方式 · §12 II 行为地法救济 · §14 主营业地 · §16 代理行为地

当事人自治与预期

把选法权交给当事人,法律只做默认值。核心在可预见性:当事人事先知道适用什么法,才能安排交易。

§3 总则 · §41 合同 · §37 动产 · §44 侵权事后 · §47 不当得利 · §9 排除反致

国家与公共利益

主权国家保留的否决权。不问当事人怎么想,直接适用或直接排除。后果一律是适用中国法。

§4 强制性规定 · §5 公共秩序 · 司解一 §11 法律规避 · §8 识别 · §27 诉讼离婚 · 民诉 §279 专属管辖

地域主权与客观联系

标的或权利本身牢牢附着于某块领土,别国法管不了、也不该管。没有意思自治空间。

§36 不动产物权 · §31 但书 不动产继承 · §48 知产归属内容 · §34/§35 遗产所在地 · §40 质权设立地

技术形态就是价值信号

读条文时先看连接词,价值取向立刻显形——这是最省力的记忆抓手。

冲突规范的四种形态 · 看到连接词就知道立法在干什么
形态条文长相立法意图典型条文
选择适用 "符合⋯⋯法律、⋯⋯法律、⋯⋯法律之一的,均为有效/成立" 放宽只要有一个法认可就成立,最大限度保住既成关系 §22 §32
重叠适用 "适用 A B 的法律"(两个都要满足) 收紧门槛叠加,用于保护特别需要慎重的对象 §28 I 收养条件手续
有利原则 "⋯⋯法律中有利于保护⋯⋯权益的法律" 偏袒法官比较两法内容,直接挑对弱者更有利的那个 §25 §29 §30
阶梯适用 "适用 A;没有 A 的,适用 B;没有 B 的,适用 C" 序位越靠前联系越紧密,逐级退让,保证一定找得到法 §21 §23 §26
一眼判断
"或"放水 · "和"设卡 · "有利"偏心 · "没有"排队

考场上遇到没背过的条文,先看连接词,再判断题目问的是"成不成立"还是"保护谁",正确率会明显高于硬背。

总论 / 八个制度

总论八题:规则 · 为什么 · 保护谁

总论考点集中在这八处。每一处都按同一格式拆:条文怎么写、立法为什么这么定、结果在保护谁、以及考场上最容易被设的陷阱。

1 · 识别(定性)—— §8

规则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一律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法院受理的,依中国法的概念判断这是合同、侵权还是不当得利。没有例外
为什么
依准据法识别会陷入循环论证(要先识别才能找到准据法);依法院地法是唯一在操作上闭合的方案,也符合法官的知识结构与司法主权。
保护谁
国家与公共利益保护法院地的法律概念体系与司法效率,不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
陷阱

题干给出"某国把时效规定为程序问题"来诱导你用法院地法。中国的立场:识别依法院地法(§8),但诉讼时效本身依主问题的准据法(§7),不是法院地法。两条不要串。

2 · 反致与转致 —— §9

规则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即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一律不采,指向哪国就用哪国的实体法。
为什么
① 反致造成往返推诿的逻辑循环;② 大幅增加外国法查明成本与不确定性;③ 我国广泛采用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承认反致等于让外国冲突规范推翻当事人的选择和法院的实质判断。
保护谁
当事人自治与预期保护选法的确定性,也保护司法效率。
陷阱

选项常写"该国冲突法指回中国法,故适用中国法"——错。只有查明不能(§10)、公序(§5)、强制性规定(§4)、法律规避这四条路能走回中国法,反致不是其中之一。

3 · 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 —— §4 + 司解一 §10

规则
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不经过冲突规范,也不问当事人是否选择了外国法。
范围
司解一 §10 五类 + 兜底: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反垄断、反倾销
为什么
这些领域承载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与监管秩序,不能因为当事人挑了一个宽松的外国法就被架空。属于事前的、积极的限制。
保护谁
国家与公共利益兼护弱者其中劳动者保护一项,同时是弱者保护条款。
强制性规定五类
劳 · 食 · 环 · 金 · 垄

劳动者、食品公共卫生、环境、外汇金融、反垄断反倾销。

4 · 公共秩序保留 —— §5

规则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特点
结果说:看适用的结果是否损害,而非外国法本身内容是否与我国不同;② 表述用"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公共秩序";③ 后果是补充适用中国法,而不是驳回起诉。
为什么
冲突规范是"盲选",可能选出结果无法容忍的外国法。这是事后的、消极的安全阀。采结果说是为了防止阀门被滥用——否则凡是与中国法不同的外国法都会被排除,冲突法就名存实亡。
保护谁
国家与公共利益保护法院地国的基本法律秩序与道德底线。
§4 与 §5 的区别

§4 在前,§5 在后。§4 是"不用冲突规范,直接上中国法"(积极/事前);§5 是"冲突规范已经指向外国法,但结果不能接受,换回中国法"(消极/事后)。答题若已适用 §4,就不必再走 §5。

陷阱

"外国法规定与中国法不一致,故违反公共秩序"——错,这是被淘汰的主观说。中国采客观说(结果说)

5 · 法律规避 —— 司解一 §11

规则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四要件
① 主观故意;② 手段是人为改变连结点(如临时移居、变更国籍、转移标的物);③ 规避对象限于中国的强制性规定——规避外国法我国不管;④ 后果:外国法不生效力,回归中国法。
为什么
连结点是当事人可以操纵的(住所、国籍、行为地都能人为制造),若不加限制,冲突规范会沦为规避本国强制法的工具。
保护谁
国家与公共利益保护本国强制性法秩序不被掏空;不保护规避方,也不特别保护相对方
陷阱

规避的对象若是外国法或中国的任意性规定,都不构成本条的法律规避,外国法照常适用。另注意条文用词是"行政法规"级别以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算。

6 · 外国法查明 —— §10 + 司解二(法释〔2023〕12号)

责任
原则: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依职权查明。例外: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由当事人提供。司解二 §2 II 特别强调: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为由认定不能查明。
七途径
当事人提供 · 司法协助渠道 · 中外使领馆 · 最高法建立或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 · 最高法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 · 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中外法律专家 · 其他适当途径。
认定不能查明
① 穷尽七途径仍不能获得;② 该国法律没有规定;③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司解二 §9)。→ 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程序
外国法内容须在法庭上出示、听取各方意见;双方无异议的法院可确认,有异议的由法院审查认定(最终认定权在法院,司解二 §8);裁判文书必须载明查明过程(§10)。
为什么
我国采"法律说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的折中:外国法是法律,法官有查明义务;但你自己选的外国法,你来提供才公平,否则选法会变成拖延手段。
保护谁
有效成立与交易安全当事人预期保护信赖外国法的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同时用"不能查明即回中国法"兜住司法效率。
陷阱

外国法的内容不是证据、不适用证据规则的自由心证;但仍要经"出示 + 听取意见"的类质证程序。另:港澳法律的查明参照适用司解二(§12),台湾地区法律同理参照。

7 · 区际/人际/时际冲突 —— §6

规则
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直接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为什么
多法域国家(美、英、加)没有统一的区际私法,或者查明其区际私法成本极高。我国索性跳过该国的区际私法,由中国法院直接用最密切联系锁定法域——这是我国立法的简化选择。
保护谁
地域主权与客观联系追求客观公平与效率,不偏袒当事人。
陷阱

选项常写"先依该国区际私法确定"——,我国 §6 不走这一步。另:涉及港澳台的民事关系,参照适用本法(司解一 §19),不是"直接适用"。

8 · 意思自治的总则性限制 —— §3 + 司解一 §6、§8

规则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两重限制:① 只有法律明确允许的领域才能选;② 必须明示,不承认默示选择。
视为选择
司解一 §8 II: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可以认定已作出选择。(这是"明示"的宽松认定,不是默示推定。)
时间
司解一 §8 I:当事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法院应予准许。
保护谁
当事人自治与预期但"依照法律规定"的枷锁,同时保留了弱者公共利益的封锁区。
地图 / 能不能选

意思自治地图:哪里能选、哪里半开、哪里禁行

"当事人能不能协议选择法律"是国际私法出题率最高的单点。把 52 条按这三栏切开,一张表解决。

意思自治三分区 · 全开 / 半开 / 禁行
条文事项可选范围为什么这样设
全开 · 可自由选择任何国家的法律
§41合同不限,任何国家法律合同是典型的当事人自主领域,可预见性最重要
§16 III委托代理(内部关系)不限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本质是合同
§17信托不限信托为财产安排工具,尊重设立人意图
§18仲裁协议不限支持仲裁、尽量维持仲裁协议有效
§37动产物权不限动产可移动,物之所在地易被操纵,不如让当事人明确约定
§38运输中动产物权不限在途货物所在地不断变动,客观连结点不稳定
§44侵权责任(事后不限,但须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事前允许会让强者预先免责;事后选法已是纠纷处理合意
§47不当得利 / 无因管理不限准合同性质,且争议不涉公共利益
§49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不限(未选则按合同规则)转让许可是合同行为,不触及权利本体
半开 · 只能在法定清单内选,或只有一方能选
§24夫妻财产关系限选: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婚姻带身份属性,不能随意挂靠无关国家;三项都与夫妻有真实联系
§26协议离婚限选: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身份关系需与当事人有实质联系,防止"离婚旅游"
§42消费者合同只有消费者可选,且只能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用格式条款选法的能力被完全剥夺
§45产品责任只有被侵权人可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损害发生地法保护被侵权人三个法之间挑最有利的那个
§50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事后可选,但只能选法院地法知产有地域性,只开一条口子(法院地法便于审理),不许自由挑
海商法 §301 Ⅱ船舶碰撞责任碰撞发生后可协议选择,范围不限;有协议的优先于第 1 款的三级客观规则与 §44 侵权同构:事前不许(防强者预先免责),事后是纠纷处理合意。2025 年修订新增,旧法 §273 没有这一款
禁行 · 完全没有意思自治空间
§36不动产物权地域主权不动产牢附于土地,涉及所在国的登记与公示秩序
§43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地法)保护劳动者劳动者议价能力弱,给了选择权反而会被用人单位利用
§48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被请求保护地法)知产是国家授予的,权利本体不能由私人约定
§31法定继承继承涉及顺序、份额与特留份,具强制性
§21 §22结婚条件与手续身份关系的成立涉及公共秩序与他人利益
§27诉讼离婚—(法院地法)法院地利益离婚判决直接涉及本国身份登记秩序
§29 §30扶养、监护—(有利原则)保护弱者由法官择优,不容强势方约定
§39 §40有价证券、权利质权涉及第三人与公示,须客观连结点
禁区口诀
不动产 · 劳动 · 继承 · 结婚 · 知产归属

再加一句"消费产品只许弱方挑,知产侵权只许挑法院地"。这两句覆盖了意思自治章节九成考点。

分论 / 速查

分论速查:连结点阶梯与它偏袒的一方

连结点栏用 表示阶梯顺序(前一级不存在才降到下一级),用 表示择一有效,用 + 表示重叠满足。

第二章 · 民事主体(§11–§20)

民事主体 · 属人法一律用「经常居所地法」,不用本国法
条文事项连结点价值记忆钩
§1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经常居所地法客观与本人生活中心绑定
§1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居所地法;但依经常居所地法无行为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婚姻家庭、继承除外交易安全救的是善意相对人;身份关系不救
§13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被宣告人经常居所地法客观注意是"自然人"的,不是申请人的
§14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登记地法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交易安全"可以"= 法官裁量;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
§15人格权的内容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权利人与 §46 人格权侵权的连结点一致
§16代理对外:代理行为地法对内(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委托代理可协议选择第三人自治内外两分,只有委托代理能选
§17信托协议选择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自治后位是"或",法官择一
§18仲裁协议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仲裁地法维持有效高频:只约定合同准据法 ≠ 约定仲裁条款准据法
§19国籍积极/消极冲突多重国籍: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经常居所地法客观中国国籍不优先,看经常居所
§20经常居所地不明现在居所地法兜底兜底的兜底
司解一 §15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涉外关系产生/变更/终止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作为生活中心就医、劳务派遣、公务除外客观"一年 + 生活中心",三种情形不算
本章主线

2011 年立法把属人法从"本国法"整体改为"经常居所地法"。理由:人口流动频繁,国籍越来越不能反映真实生活联系;经常居所地更接近当事人的实际生活中心,也便于中国法院查明。例外只有票据法仍用本国法

第三章 · 婚姻家庭(§21–§30)

婚姻家庭 · 三条"有利原则"全在这一章
条文事项连结点价值记忆钩
§21结婚条件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在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的,婚姻缔结地法客观三级阶梯,第三级有前提条件
§22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国法,符合其一即有效有效成立典型选择适用,尽量保住婚姻
§23夫妻人身关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客观只有两级,没有第三级
§24夫妻财产关系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有限自治人身不能选、财产能有限选
§2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弱者条文原文就是"弱者",不限于子女
§26协议离婚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有限自治四级,最长的阶梯
§27诉讼离婚法院地法法院地单边冲突规范,中国法院一律用中国法
§28收养条件与手续: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 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重叠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法院地法被收养人进门重叠从严、出门选择从宽
§29扶养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法律被扶养人三选一择优,无阶梯
§30监护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法律被监护人两选一择优(比扶养少一项财产所在地)
有利原则三条
§25 子 · §29 扶 · §30 监

"子女、扶养、监护,弱者优先择优。"记住扶养是项择优(多一个主要财产所在地)、监护是项择优。

第四章 · 继承(§31–§35)

继承 · 中国采「区别制/分割制」——动产与不动产分开处理
条文事项连结点价值记忆钩
§31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地域主权区别制:动产随人、不动产随地
§32遗嘱方式立遗嘱时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遗嘱行为地法,符合其一即成立有效成立时间两点 × 三个连结点 = 六选一,最宽松
§33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尊重遗愿比 §32 少了"遗嘱行为地"这一项
§34遗产管理等事项遗产所在地法地域主权管理是事实性事务,就地处理
§35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国库利益最终归国家,当然由所在地说了算
为什么继承要分割

不动产的继承直接影响所在国的土地登记与不动产秩序,且判决只有该国承认才执行得了——所以主权国家绝不放手。动产没有这个问题,跟着被继承人的生活中心走更贴近其真实意愿。§32 遗嘱方式的六选一,则是"遗嘱有效优于遗嘱无效"(favor testamenti)的直接体现。

第五章 · 物权(§36–§40)

物权 · 越"不动",意思自治空间越小
条文事项连结点价值记忆钩
§36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在地法(强制地域主权最古老最刚性的冲突规则
§37动产物权协议选择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自治"法律事实发生时"= 动态物权变动的时点固定
§38运输中动产物权协议选择运输目的地自治在途货物所在地随时变,锁定目的地
§39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其他最密切联系地法第三人不能选;证券涉及流通与第三人
§40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第三人不能选;担保物权须公示

第六章 · 债权(§41–§47)

债权 · 三条弱者保护条款集中在此
条文事项连结点价值记忆钩
§41合同协议选择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其他最密切联系地法自治买卖看卖方、借款看贷方、承揽看承揽人——收钱的一方通常不是特征方
§42消费者合同默认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消费者单方可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无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消费者经营者完全没有选法权
§43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地(工作地难定)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劳动者完全排除意思自治——全法唯一如此彻底的一条
§44一般侵权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优先)侵权行为地法侵权发生可协议选择(不限)自治客观共同属人法优先于行为地法;只能事后选
§45产品责任默认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被侵权人单方可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损害发生地法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无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被侵权人结构与 §42 完全平行,一起记
§46网络等方式侵害人格权(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唯一,无选择)被侵权人网络侵权行为地无法确定,索性锁定受害人
§47不当得利 / 无因管理协议选择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自治三级阶梯,与 §44 的逻辑同构
§42 与 §45 双胞胎
默认弱方居所 · 弱方单方可挑 · 强方无经营则改

消费者合同与产品责任的三段式结构完全一样,只是把"消费者"换成"被侵权人"、"经营者"换成"侵权人"。记一条等于记两条。

第七章 · 知识产权(§48–§50)

知识产权 · 地域性是这一章的全部逻辑
条文事项连结点价值记忆钩
§48归属和内容被请求保护地法(不可选)地域主权权利由国家授予,本体不容私人约定
§49转让和许可使用协议选择适用本法关于合同的规定(即 §41)自治是合同就按合同办
§50侵权责任被请求保护地当事人可在侵权发生后协议选择——但只能选法院地法地域主权全法最窄的意思自治:只有一个选项
为什么知产不能自由选法

知识产权是国家依本国法授予、只在本国境内有效的地域性权利。当事人约定用 A 国法来决定 B 国专利归谁,等于让私人合意去改写 B 国的授权决定。所以 §48 完全封闭,§50 只开一条缝(法院地法),且这条缝的理由是便于审理而非尊重自治。

位阶 / 特别法

特别法优先:海 · 票 · 空

§2 I 后段:"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部特别法的冲突规范优先于《法律适用法》。注意:海商法与民用航空法均于近期完成修订,涉外章的章号与条文号已整体调整——记连结点,别只记旧条号。

三法共通的一条主线
物权跟"籍" · 优先权跟"法院地" · 损害跟"行为地"

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与抵押权船旗国/国籍登记国优先权与受偿顺序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因为受偿顺序是法院执行程序的一部分);碰撞与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地,一旦落在公海/公海上空这类无属地管辖的空间,就退回法院地法。这一条线索能覆盖海商法与民航法涉外章的绝大部分考点。
但这条主线只管"没有协议时怎么办"。船舶碰撞(海商法 §301 Ⅱ)另设了事后意思自治,有协议的按协议——先查协议,再落这条主线。

票据法 ·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95–§102)

票据法 · 全法唯一仍以「本国法」为属人法的地方
条文事项连结点为什么
§95涉外票据的界定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境内又有发生在境外与司解一 §1 的一般涉外标准不同,票据按"行为跨境"判断
§97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国法;但依本国法为无/限制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沿袭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的本国法传统;但书与《法律适用法》§12 II 同理,保护票据流通中的善意持票人
§98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出票地支票:出票地法,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票据是要式流通证券,形式效力须依作成地判断;支票以支付为核心,故向付款地开一条口
§99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行为地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各依其作成地——"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冲突法投影
§100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出票地追索权源于出票,随票据本体走
§101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与出具期限付款地这些行为都在付款地实际完成
§102失票后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付款地止付与公示催告须由付款地配合
最常错的一处

《法律适用法》把属人法统一改为经常居所地法,唯独票据法 §97 仍用本国法。看到"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不要顺手写经常居所地法。另注意条号:行为能力是 §97,不是 §95(§95 是涉外票据的定义条)。

海商法 · 第十五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295–§304,2026.5.1 起施行)

海商法(2025 修订) · 涉外章由原第十四章移至第十五章,条文号整体后移
条文事项连结点为什么
§295强制适用(新增)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我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本法第四章公共利益海商法版的"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防止当事人用选法条款规避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
§296建造中船舶(新增)所有权、抵押权的登记适用规则建造中船舶尚无船旗,需另设规则
§297–§298 区段船舶所有权抵押权船旗国法(光船租赁前或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地域主权船舶是"浮动的领土",物之所在地随时变动,只能以船旗国为准
§299船舶留置权(新增)船舶被留置地留置以实际占有为前提,占有地最有实际联系
§300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法院地法院地利益受偿顺序属执行程序与本国债权人保护政策,各国差异极大
§301船舶碰撞责任碰撞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按其协议(§301 Ⅱ);无协议的:同一国籍船舶(不论何地)→船旗国公海碰撞→法院地其余→侵权行为地事后自治公海无属地管辖只能退回法院地;但第 2 款把事后协议放在最前,与 §44 侵权规则同构
§302–§303 区段共同海损理算理算地理算是高度专业的技术作业,就地进行、就地适用
§302–§303 区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院地利益责任限额直接体现本国海运政策
§304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新增)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受害人环境损害由受损地说了算,与 §46 人格权侵权同一逻辑
§301 第 2 款是新增的——别用旧法记忆答

旧法 §273 只有三级客观规则,没有意思自治。新法 §301 增设第 2 款:"船舶碰撞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所以现在的顺序是:先看有没有事后协议,有就按协议;没有才走第 1 款的三级。注意仍限"碰撞发生后"——事前的选法条款(如提单里的法律选择)不能用来定碰撞责任。

这一款不是凭空来的:指导性案例 236 号

在旧法下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确立同样规则——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只是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法,并非禁止;而《法律适用法》§44 对侵权事后选法有明确规定,故当事人的选择有效。2025 年修订把这条判例规则直接写进了法条。

由此得出一条通用规则:特别法的沉默 ≠ 排除

"特别法优先"的正确含义是——特别法只在它实际规定了的那个点上取代一般法;它没有规定的地方,一般法继续适用。不能因为海商法/票据法/民航法就某事项设了专门冲突规范,就推定该事项的其他方面(尤其是意思自治)一概被排除。判断时必须具体到"这一款到底管的是哪个问题",而不是"这部法管不管这件事"。

版本提示

新《海商法》2025 年 10 月 28 日修订、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全法 16 章 310 条。上表中仍标"区段"的两项(共同海损理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连结点与旧法一致(旧法 §274、§275),但确切新条号请以你手上的最新法条汇编核对

民用航空法 · 第十二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214–§219,2026.7.1 起施行)

民用航空法(2025 修订) · 结构与海商法完全平行,对照记忆
条文事项连结点与海商法的对应
§214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国籍登记国= 船旗国法
§215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国籍登记国= 船旗国法
§216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船舶优先权用法院地法
§217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最密切联系地法= 与 §41 合同规则同构
§218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地公海上空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船舶碰撞 + 公海规则
§219适用外国法的限制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的部门法版本
版本提示

新《民用航空法》2025 年 12 月 27 日修订、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涉外章由原第十四章移为第十二章,条文号由原 §184–§190 变为 §214–§219。旧条号(如"§185 所有权""§188 地面第三人")已作废,答题引用请用新号。

程序 / 另一半分值

国际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准据法解决"用哪国法",这一部分解决"在哪审、判了算不算数"。2023 年民诉法涉外编大修与 2026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新仲裁法,是当前最热的新增考点。

涉外管辖权(民诉法 2023 修正)

管辖规则 · 修法主线:扩张我国管辖 + 引入国际通行的协调机制
条文制度要点为什么
民诉 §276特殊地域管辖 + 适当联系兜底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纠纷(不再限于合同与财产权益);新增"与我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兜底连结点扩大涉外司法管辖,服务涉外法治建设与"走出去"企业的救济需求
民诉 §277协议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即可,不再要求与我国有实际联系与《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接轨,吸引国际商事争议来华解决
民诉 §278应诉管辖未提管辖异议应诉答辩或提反诉的,视为我国法院有管辖权默示协议管辖,尊重当事人的实际选择
民诉 §279专属管辖(三类)① 境内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及决议效力纠纷;② 与在我国境内审查授予知识产权有效性相关的纠纷;③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主权与公共利益涉及本国登记秩序、行政授权与战略资源
民诉 §280平行诉讼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外国法院起诉不影响向我国法院起诉;但当事人订有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且不违反专属管辖、不涉我国主权安全公共利益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承认平行诉讼的现实,但尊重排他管辖合意
民诉 §281中止诉讼(先受理规则)外国法院先受理的,我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例外:有选择我国法院的协议/属我国专属管辖/我国法院审理明显更方便等。外国法院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或作出判决的,应当恢复诉讼减少重复审理与矛盾判决,同时不放弃本国司法主权
民诉 §282不方便法院原则(五条件同时满足)① 基本事实不在我国境内发生且审理与参诉明显不便;② 选择我国法院的管辖协议;③ 专属管辖;④ 不涉我国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⑤ 外国法院审理更方便。→ 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异议的,可裁定驳回起诉。外国法院拒绝管辖/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当事人再来起诉应当受理由司法解释升格为法律;既避免不便审理,又留下"回流"通道防止当事人诉权落空
专属管辖三类
法人组织事 · 知产有效性 · 两企一资源

"两企一资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须在中国境内履行

送达、取证与司法协助

程序性协助 · 修法主线:提速
条文制度要点
民诉 §283域外送达扩充受送达人范围(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华);新增能够确认收悉的电子方式公告送达期限由三个月缩短为六十日
民诉 §284域外调查取证依国际条约或外交途径;可委托驻外使领馆向我国籍当事人/证人取证;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民诉 §298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由外国法院依条约或互惠请求
民诉 §300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五种情形① 依 §301 认定外国法院无管辖权;② 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未获合理陈述辩论机会,或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获适当代理;③ 判决系通过欺诈取得;④ 我国法院已就同一纠纷作出判决,或已承认第三国判决;⑤ 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民诉 §301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三种认定① 依其本国法无管辖权,或虽有管辖权但与纠纷无适当联系;② 违反我国专属管辖;③ 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民诉 §303救济对承认与执行的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新增,此前不可上诉亦无复议)
民诉 §304外国仲裁裁决标准由"国外仲裁机构"改为"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裁决——籍属认定从"机构所在地"转向"仲裁地";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申请,依条约(《纽约公约》)或互惠办理
不予承认五情形
无管辖 · 未传唤 · 有欺诈 · 已判决 · 违公序

注意:我国法院不审查外国判决的实体正确性,只作程序与公序审查——这是"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基本立场。

涉外仲裁(新《仲裁法》2026.3.1 施行,共 8 章 96 条)

新仲裁法的涉外要点 ·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78–§88
条文制度要点与理由
仲裁法 §81仲裁地制度(新增)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仲裁地;未约定的依仲裁规则,仍不能确定的由仲裁庭按便利解决争议的原则确定。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仲裁地决定裁决籍属、仲裁程序法与司法监督法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仲裁法 §82临时仲裁(有限开放)限于涉外海事纠纷,以及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之间的涉外纠纷:可不通过仲裁机构,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约定规则仲裁。试点式突破机构仲裁垄断
仲裁法 §11在线仲裁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仲裁法 §27仲裁协议形式扩张新增"放弃异议":申请人主张有仲裁协议,被申请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视为存在仲裁协议
仲裁法 §30仲裁协议独立性合同未成立、不生效、被撤销、已解除,仲裁协议仍独立有效;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
仲裁法 §39仲裁保全新增行为保全;可在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
仲裁法 §83 §84撤销 / 不予执行涉外裁决事由限于程序性瑕疵:无仲裁协议、未获通知或未能陈述意见、超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反规则。支持仲裁法院不审查实体
法律适用法 §18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仲裁地法。仲裁司法审查规定:仅约定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仅约定合同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依据
报核(内部报告)制度

人民法院拟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或不予执行我国内地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必须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法答复后方可裁定。目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架空仲裁,维护我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

陷阱

合同准据法条款 ≠ 仲裁条款准据法。题干"本合同适用 X 国法"只解决合同实体争议,不能据此判断仲裁条款效力——那要走 §18 的独立路径。

易错 / 对照

高频陷阱对照

这些成对出现的概念是选择题的主要杀伤点。左右两列的差别,几乎全部可以用"保护谁"来解释。

成对概念辨析 · 混淆率最高的十组
易混对区别判断诀窍
§4 强制性规定 vs §5 公共秩序§4 事前、积极、不经冲突规范直接适用中国法;§5 事后、消极、冲突规范已指向外国法但结果不可容忍看题目是"先"还是"后"碰到外国法
§5 公共秩序 vs 法律规避公序针对外国法的适用结果;规避针对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制造连结点)有没有"故意"这个字眼
经常居所地 vs 住所地法律适用法一律用经常居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生活中心);住所地是民诉法确定管辖的概念选法用"经常居所"、管辖用"住所"
本国法 vs 经常居所地法《法律适用法》全面采经常居所地法;票据法 §97 例外仍用本国法出现"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就想例外
§21 结婚条件 vs §22 结婚手续条件是阶梯适用(共同居所→共同国籍→缔结地);手续是选择适用(三选一即有效)条件从严排队、手续从宽放水
§26 协议离婚 vs §27 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可有限选法 + 四级阶梯;诉讼离婚径直适用法院地法上法院的一律中国法
§32 遗嘱方式 vs §33 遗嘱效力方式:两时点 × 连结点(多"遗嘱行为地");效力:两时点 × 连结点"行为地"只出现在方式里
§44 侵权 的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优先,其次才是侵权行为地法;事后协议可推翻两者别顺手写"侵权行为地法优先"
§48 知产归属 vs §50 知产侵权都用被请求保护地法;但 §50 允许事后协议选择法院地法,§48 完全不许选归属封死、侵权开一条缝
§7 诉讼时效 vs §8 识别时效依主问题的准据法(可能是外国法);识别依法院地法(一定是中国法)时效是实体问题,我国不按程序问题处理
自测 / 27 题

先答后展开

每题只考一个点。答不上来的,回到对应条文号重看一遍"保护谁"那一行——记住立法意图,条文会自己浮出来。

01涉外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有哪几项?是"或"还是"且"?

五项任一即可("或"):主体涉外 / 经常居所地在境外 / 标的物在境外 / 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 / 兜底。

司解一 §1。

02识别(定性)依什么法?有没有例外?

一律依法院地法,无例外。

§8。理由:依准据法识别会循环论证。

03我国承认反致吗?如果外国冲突规范指回中国法,能不能适用中国法?

不承认。§9 明确"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反致、转致一律排除。

能回到中国法的只有四条路:不能查明(§10)、强制性规定(§4)、公共秩序(§5)、法律规避(司解一 §11)。

04司解一 §10 列举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五类?

劳动者权益保护 / 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 / 环境安全 / 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 / 反垄断反倾销。

口诀:劳 · 食 · 环 · 金 · 垄。另有兜底项。

05公共秩序保留采主观说还是客观说?后果是什么?

客观说(结果说)——看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是否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不看外国法内容本身是否与中国法不同。后果是补充适用中国法,不是驳回起诉。

06当事人规避的是外国法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院管不管?

不管。司解一 §11 只规制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规避外国法、或规避中国的任意性规定,外国法照常适用。

07外国法由谁查明?什么情况下由当事人提供?

原则由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由当事人提供。

§10。且司解二 §2 II: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为由认定不能查明。

08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有哪三种情形?后果是什么?

① 穷尽七种途径仍不能获得;② 该国法律没有规定;③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司解二 §9)。后果:适用中国法律。

09当事人对外国法内容有异议时谁最终认定?

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司解二 §8)。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外国法内容须在法庭出示并听取各方意见。

10某国不同区域法律不同时,先看该国的区际私法吗?

不看。§6 直接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跳过该国区际私法。

11当事人可以在什么时候协议选择或变更准据法?默示选择行不行?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均可(司解一 §8 I)。只能明示(§3),但各方援引相同国家法律且未提异议的,可认定已作选择(司解一 §8 II)。

12"经常居所地"如何认定?哪些情形被排除?

涉外关系产生/变更/终止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排除:就医、劳务派遣、公务。

司解一 §15。

13自然人依经常居所地法无行为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怎么办?有无除外?

适用行为地法(§12 II),保护善意相对人与交易安全。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身份关系不适用这条救济。

14结婚"条件"与"手续"分别是什么类型的冲突规范?

条件(§21)=阶梯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国法 → 在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手续(§22)=选择适用:缔结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国法,符合其一即有效。

15《法律适用法》中三条"有利于保护⋯⋯"的条文是哪三条?各择几项?

§25 父母子女(有利于保护弱者)· §29 扶养(三项择优: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30 监护(两项择优: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

16法定继承适用什么法?不动产呢?

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31)。这就是"区别制/分割制"。

17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意思自治上的差别?

动产可以协议选择(§37),没选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强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36),无选择空间。运输中动产未选则适用运输目的地法(§38)。

18劳动合同能不能协议选择法律?为什么?

不能。§43 只有"劳动者工作地法 → 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遣可适用劳务派出地法。理由:劳动者议价能力弱,给选择权反而会被用人单位用格式条款利用。

19消费者合同与产品责任的结构有何共同点?

三段式完全平行:① 默认适用弱方经常居所地法;② 只有弱方享有单方选择权;③ 强方在弱方经常居所地无经营活动的,改适用提供地/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法。

§42 与 §45。

20一般侵权中,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与侵权行为地法哪个优先?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优先(§44)。当事人还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且不限国别。

21知识产权侵权可以协议选法吗?范围多大?

可以,但只能在侵权发生后选,且只能选法院地法(§50)。归属和内容则完全不能选,一律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48)。

22民诉法规定的涉外专属管辖有哪三类?

① 境内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及决议效力纠纷;② 与在我国境内审查授予知识产权有效性相关的纠纷;③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民诉法 §279。

23不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五种情形?我国会审查实体正确性吗?

无管辖权 / 未合法传唤或未获陈述辩论机会 / 判决系欺诈取得 / 我国已判或已承认第三国判决 / 违反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民诉法 §300)。不审查实体正确性,只作程序与公序审查。

24合同约定"本合同适用 X 国法",能否据此判断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不能。仲裁协议效力有独立的准据法路径:协议选择 →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18);仅约定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仅约定合同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依据。

25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什么法?与《法律适用法》的一般规则有何不同?

适用其本国法(票据法 §97)——这是全部体系中唯一仍用本国法的属人法。但依本国法为无/限制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法律适用法》§12 的一般规则是经常居所地法。特别法优先。

26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什么法?为什么不随船旗国/登记国?

均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海商法 §300 受偿顺序;民航法 §216)。

因为优先权解决的是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属于执行程序与本国债权人保护政策的范畴,各国差异极大,只能由实际执行的法院按自己的法律排序。所有权与抵押权则随"籍"——船旗国/国籍登记国法。

27涉外船舶碰撞的准据法怎么定?当事人能不能协议选择?

海商法 §301。先看第 2 款:碰撞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没有协议才走第 1 款的三级:同一国籍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船旗国法;公海碰撞→法院地法;其余→侵权行为地法。

注意限于"碰撞发生后",事前的选法条款不能用来定碰撞责任。这一款是 2025 年修订新增的,旧法 §273 没有;但在旧法下指导性案例 236 号已依《法律适用法》§44 得出同一结论——特别法没有规定不等于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