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定位
顺序不能乱。第一问不通过,后面三问都不用问;第二问答错,后面全部落空。
归责前提是违法行使职权(§2,违法归责为主);再看落不落进 §3 人身权五项 / §4 财产权四项;最后过 §5 三项免责。
一般规则 §7;经过复议的走 §8——原机关始终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只对加重的部分担责。这与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规则完全不是一回事。
单独提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先行处理前置);一并提出则随复议或诉讼一起解决,不需要先行处理。行政赔偿无复议前置,不服直接起诉。
人身自由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天数;生命健康分医疗误工残疾死亡四档;精神损害要“严重后果”才给抚慰金;财产损害以返还/恢复原状优先,其次赔偿金。
对应“范围与免责 → 义务机关 → 程序 → 标准”。任何一道国家赔偿题都能拆进这四格。
一问:赔偿范围与免责
| 条文 | 类别 | 情形 |
|---|---|---|
| §3 | 侵犯人身权(5 项) | 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⑤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 §4 | 侵犯财产权(4 项) |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 §5 |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3 项) |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4 财产权那四项,恰好对应你在处罚/强制那一节背的清单:罚款没收吊销停业=处罚,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违法实施它们就要赔。两块知识在这里接上了。
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2 违法归责);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如合法征收征用)。判断口径:先问“这个行为本身合不合法”——合法却造成损失,走补偿,不走《国家赔偿法》。
“因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指的是受害人自己的原因(如自伤、自陷险境)。题干若是“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在先,但机关处理程序违法”,机关该赔还是要赔——当事人违法不等于机关免责。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和复议管辖一样,这一步也是“顺着被侵权的那个行为往上找”。规则本身不难,难在它和行政诉讼被告规则长得很像但完全不同。
| 条文 | 情形 | 赔偿义务机关 | 为什么 |
|---|---|---|---|
| §7 Ⅰ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权 | 该行政机关 | 谁侵权谁赔,最基本的一条 |
| §7 Ⅱ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权 |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共同行为共同担责 |
| §7 Ⅲ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授予的权力侵权 | 该被授权组织自己 | 授权=自己有权,自己担责 |
| §7 Ⅳ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委托=借用别人的手,责任仍在委托方 |
| §7 Ⅴ |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没有的,撤销该机关的机关 | 先找继受者,找不到才找撤销者 |
| §8 | 经过行政复议的 |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核心见下节 |
这条判断标准在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法 §19)、行政诉讼被告、赔偿义务机关(§7)三处完全一致。记一次,用三处。题干出现“依据某某法规授权”=授权;“受某某局委托”=委托。
复议 × 赔偿:被告 ≠ 赔偿义务机关
这是行政法与国家赔偿法交叉命题的头号考点。两套规则各管各的,千万不要用一套去推另一套。
| 复议决定的类型 | 谁是被告(行诉法 §26) | 谁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法 §8) |
|---|---|---|
| 维持原行政行为 | 共同被告原机关 + 复议机关 | 只有原机关复议机关不担责 |
| 改变原行政行为 | 单独被告复议机关 | 仍是原机关“改变”本身不转移赔偿责任 |
|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 | 仍按上面两行判断(看是维持还是改变) | 分段担责原机关承担原有部分,复议机关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不作为)的: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条不受《行政复议法》2023 年修订的影响,规则未变。
两条程序线:行政赔偿 vs 刑事赔偿
最容易混的不是内部细节,而是这两条线的终点完全不同:行政赔偿最终去法院起诉,刑事赔偿最终去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决定——不是打官司。
行政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程序
| 环节 | 内容 | 期限 |
|---|---|---|
| §17 | 侵犯人身权(5 项) | ①违反刑诉法拘留或超期羁押后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②对已被逮捕的人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③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执行;④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致伤亡;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亡 |
| §18 | 侵犯财产权(2 项) | 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②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
| §21 | 赔偿义务机关 |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按侵权发生在哪个环节确定 |
| §22 §23 | 第一步:向义务机关申请 | 义务机关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
| §24 | 第二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逾期或不服的,30 日内提出;复议机关两个月内决定 |
| §25 | 第三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逾期或仍不服的,30 日内向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
行政赔偿:申请 → 不服 → 提起行政诉讼(无复议前置)。刑事赔偿:申请 → 上一级机关复议(30 日)→ 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30 日)。赔偿委员会由中级以上法院设立,作出的是“赔偿决定”而非判决,不适用普通审判程序。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这一节全是数字。最容易错的是误工费 5 倍、残疾与死亡赔偿金 20 倍——倍数不同,别串。
| 条文 | 项目 | 标准 | 要点 |
|---|---|---|---|
| §33 | 人身自由赔偿金 | 每日赔偿金 =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 现行标准 495.94 元/日(2026 年 5 月 18 日起)。每年 5 月由两高公布并调整,考试只需记住“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句法条表述 |
| §34 | 医疗费、护理费 |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 | 无倍数上限 |
| §34 | 误工费 | 参照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 | 5 倍唯一用 5 倍的项目 |
| §34 | 残疾赔偿金 | 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全部丧失的最高不超过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生活不能自理的另加护理费 | 20 倍部分丧失按伤残等级分档 |
| §34 | 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 | 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 | 20 倍另发被扶养人生活费(限无劳动能力人) |
| §35 | 精神损害 | 致人精神损害的,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两个层次:前者只要有精神损害就适用;抚慰金必须“严重后果” |
| §36 | 财产损害 | 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优先;不能的支付赔偿金。罚款没收的原数额返还;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已拍卖的付拍卖所得价款,变卖价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补差价;违法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应返还的罚款和已拍卖变卖款项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他财产损害按直接损失赔 | 只赔直接损失,不赔可得利益 |
人身自由是按日算(日平均工资 × 天数),其余是按年算倍数。这个“日/年”的切换本身也是考点。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法释〔2021〕3 号)
命题人最常设的干扰项是“抚慰金绝对不得超过总额的 50%”——错。司法解释的表述是“一般在 50% 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突破。这是指导性、可突破的比例,不是封顶线。
两个必背的小点
请求时效 §39
时效 两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中止: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追偿 §16 / §31
行政赔偿(§16):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刑事赔偿(§31):对有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亡,或办案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责令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共同点:都是先赔后追,且都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列举的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过失不追偿。
先答后展开
01国家赔偿的归责前提是什么?和行政补偿怎么分?
§2:以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违法归责为主)。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如合法征收征用),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判断口径:先问“这个行为本身合不合法”。
02行政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五种情形?
§3: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③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伤亡;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亡;⑤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03侵犯财产权的四种情形?和你背的处罚/强制清单什么关系?
§4: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②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③违法征收、征用;④其他。
正好对应处罚种类(§9)与强制措施种类(强制法 §9)——违法实施它们就要赔。
04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
§5: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0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谁是赔偿义务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呢?
授权组织侵权 → 该被授权组织自己是赔偿义务机关(§7 Ⅲ);受委托组织侵权 →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7 Ⅳ)。这与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的判断标准完全一致。
06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了怎么办?
§7 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先找继受者,找不到才找撤销者。
07★ 经过复议的案件,谁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改变了原行为呢?
§8: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始终是赔偿义务机关——无论复议是维持还是改变。只有当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时,复议机关才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改变”本身不转移赔偿责任,这是本科目第一号陷阱。
08★ 复议维持时,谁当被告?谁当赔偿义务机关?两个答案一样吗?
完全不一样。被告(行诉法 §26):原机关 +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法 §8):只有原机关。
复议改变时更明显:被告是复议机关单独,赔偿义务机关仍是原机关——两套规则完全相反。
09为什么 2010 年要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赔”这条规则废掉?
因为旧规则导致“复议维持怪圈”:复议机关为了不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倾向于一律维持原行为,复议的纠错功能被架空。改成“原机关始终担责、复议机关只对加重部分负责”后,复议机关可以放心改。
10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程序上有什么区别?
§9:单独提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先行处理前置程序);一并提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不需要先行处理,由复议机关或法院一并解决。
11赔偿义务机关多久内作决定?不服怎么救济?行政赔偿有复议前置吗?
§13: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逾期不赔视为拒绝。§14:对逾期不赔或对数额不服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没有复议前置,直接起诉。
12刑事赔偿的救济程序和行政赔偿有什么根本不同?
刑事赔偿走内部三级程序:向义务机关申请(2 个月)→ 不服的 30 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2 个月)→ 仍不服的 30 日内向复议机关同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终点是“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不是打官司;行政赔偿终点才是提起行政诉讼。
13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举证责任在谁?
§15:赔偿义务机关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
14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怎么算?现在标准是多少?
§33:每日赔偿金=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现行标准 495.94 元/日(2026 年 5 月 18 日起执行)。
标准每年 5 月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布调整,考试记住法条表述即可。
15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上限倍数分别是多少?
§34:误工费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残疾赔偿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最高 20 倍;死亡赔偿金 20 倍。医疗费、护理费据实计算,无倍数上限。
5 倍 vs 20 倍是最常见的数字混淆点。
16精神损害赔偿分几个层次?抚慰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35 两个层次:①致人精神损害的,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②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严重后果”是抚慰金的门槛,第一层次没有这个门槛。
17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没有 50% 的绝对上限?
没有绝对上限。法释〔2021〕3 号:一般应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 50% 以下确定,但后果特别严重、有充分证据支持的,可以在 50% 以上酌情确定。数额一般不低于一千元。
“绝对不得超过 50%”是典型干扰项。
18财产损害的赔偿方式有优先顺序吗?赔不赔可得利益?
有。§36: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优先适用,不能的才支付赔偿金。罚款没收的按原数额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已拍卖的付拍卖所得价款,变卖价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补差价;违法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只赔直接损失,不赔可得利益(预期利润)。
19赔偿请求时效多长?羁押期间算不算在内?
§39: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20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一般过失可以吗?
行政赔偿(§16):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追偿。刑事赔偿(§31):对有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亡,或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工作人员追偿。
一般过失不追偿;且都是先赔后追,不能让受害人直接找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