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新法最要命的一处变化
如果你的复议错题是按旧法记忆做的,八成错在这一条上。旧法留给当事人的“二选一”,新法收掉了。
旧法(1999,已废止)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二选一: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选择管辖是旧法的常考点,也是大量旧题、旧讲义的答案来源。
新法(2023 修订,2024.1.1 施行)
取消二选一。统一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24 I 一)。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复议权集中到本级人民政府。
立法目的:把分散在几千个部门的复议权收拢,建立“政府统一复议”体制,减少同级部门自己复议自己的下属的情形。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理由很直白:让它自己复议自己不合适,所以给了一条外部通道。除此之外,全法再无选择管辖。
复议机关三步定位
题干给你一个“某某机关作出了某某行为”,你要在三步内锁定复议机关。顺序不能乱:先定被申请人,再看是不是特殊类型,最后才查普通管辖表。
作出行为的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两个以上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共同作出的机关都是被申请人;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为什么:复议管辖是按“被申请人是谁、什么层级”往上找的。被申请人定错,管辖必然错。授权 vs 委托是这一步的唯一陷阱:授权组织自己当被申请人,受委托组织不当。
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 税务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 → 一律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不进本级政府。
履行复议职责的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自身行为 →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为什么:这几类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均不受地方政府支配,地方政府无从监督,只能沿系统内部往上走。
地方线走 §24(归口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央线走 §25(归口该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与国务院部门自己的行为走原级复议,不服可诉讼,也可请国务院最终裁决(§26)。
三句覆盖九成题目。剩下一成是“司法行政部门才二选一”和“省部级原级复议、国务院终局裁决”。
| 条文 |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备注 |
|---|---|---|---|
| 地方线 · §2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 | |||
| §24 Ⅰ(一) | 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 | 新法取消二选一,最高频考点 |
| §24 Ⅰ(二) | 下一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政府往上找一级 |
| §24 Ⅰ(三) | 本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开发区管委会) | 本级人民政府 | 派出机关视同一级政府的派出 |
| §24 Ⅰ(四)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地方) | 本级人民政府 | 授权组织自己当被申请人 |
| §24 Ⅱ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机关 | 本机关(原级复议) | 没有更上一级政府可找 |
| §24 Ⅲ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地区行署) | 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管辖 | 它自己就是复议机关 |
| §24 Ⅳ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 | 本级人民政府;直辖市/设区的市部门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也可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 | 派出机构须“以自己名义 + 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 中央线 · §25 国务院部门管辖 | |||
| §25(一) | 国务院部门本部门 | 本部门(原级复议) | 与省级政府同理 |
| §25(二) | 国务院部门的派出机构 | 该国务院部门 | 留在系统内 |
| §25(三) | 国务院部门管理的授权组织 | 该国务院部门 | 同上 |
| §26 | 对上述原级复议决定不服 | 可提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 “最终裁决”=不可再诉 |
| 特殊线 · 不进政府,走系统内 | |||
| §27 | 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口诀里的“垂税安” |
| §28 | 履行复议机构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自身的行为 | 本级人民政府 或 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 全法唯一的选择管辖 |
派出机关是政府设立的(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独立主体资格,自己当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是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且以自己名义作出时才当被申请人,否则被申请人是设立它的那个部门。这一区分同时决定了管辖走 §24 Ⅰ(三) 还是 §24 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自己是被申请人(§19),管辖按 §24 Ⅰ(四) 或 §25(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被委托方不具备资格。题干出现“依据某某规章授权”就是授权,出现“受某某局委托”就是委托。
复议前置的五种情形
前置=不能直接起诉,必须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起诉。新法把前置范围扩大了,这一条常和管辖一起出综合题。
加一句兜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注意兜底只到行政法规级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能设定复议前置。
期限总表
复议题一半的杀伤力来自数字。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最后一行——短期限按工作日算,长期限按自然日算,这是新法 §88 明写的。
| 条文 | 环节 | 期限 | 要点 |
|---|---|---|---|
| §20 Ⅰ | 提出复议申请 | 60 日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法律规定超过 60 日的从其规定 |
| §20 Ⅱ |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 | 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是“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起算 |
| §20 Ⅲ | 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机关、期限 | 自知道权利/机关/期限之日起算,但自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 1 年 | 高频:1 年是封顶线 |
| §21 | 最长受理期限 | 不动产 20 年;其他 5 年 |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则不予受理 |
| §48 | 普通程序·送达申请书副本 | 7 日(工作日) | 自受理之日起 |
| §48 | 普通程序·被申请人书面答复 | 10 日(工作日) | 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并提交证据依据 |
| §54 | 简易程序·送达 | 3 日(工作日) | 简易程序全面提速 |
| §54 | 简易程序·被申请人答复 | 5 日(工作日) | 同上 |
| §62 Ⅲ | 简易程序·作出决定 | 30 日 |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延长 |
| §62 Ⅰ | 普通程序·作出决定 | 60 日 | 自受理之日起;法律规定少于 60 日的从其规定 |
| §62 Ⅱ | 普通程序·延长 | 最多再 30 日 | 须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 书面告知当事人 |
| §88 | 期间的计算方式 | “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 60 日、30 日、1 年、5 年、20 年按自然日 |
程序内部:普通“七送十答六十决,可延三十”;简易“三送五答三十决,不可延”。个位数是工作日,两位数以上是自然日。
简易程序四情形与七种复议决定
简易程序(§53)
注意(二)只有“警告、通报批评”两种最轻的处罚,罚款再少也不算这一项——但罚款三千以下可以走(三)。
七种复议决定(§63 – §69)
| 条文 | 决定 | 适用情形 | 要点 |
|---|---|---|---|
| §63 | 变更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内容不适当或未正确适用依据;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复议机关查清后变更 | 不得作不利变更,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
| §64 | 撤销(或部分撤销) |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不合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可一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 |
| §65 | 确认违法 | 五种:应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程序轻微违法但对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违法但没有可撤销内容/已改变原违法行为而申请人仍要求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已无意义 | “撤不动”或“撤了没用”时用 |
| §66 | 责令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 责令限期履行 |
| §67 | 确认无效 |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 | 无效 ≠ 撤销: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且不受申请期限限制 |
| §68 | 维持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五项全满足才维持 |
| §69 | 驳回 | 受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在受理前已经履行 | 驳回是“你告错了”,不是“他没错” |
新《行政复议法》没有修改《行政诉讼法》§26。规则仍是: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逾期不作决定)的,起诉原行为则原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不作为则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分法:处罚 · 强制措施 · 强制执行 · 行政命令
这类题不考条文背诵,考的是把一个具体行为塞进正确的抽屉。四个抽屉的区别可以用三个问题问出来,问完基本不会错。
行政处罚
目的: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
方式: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
性质:终局性剥夺。
处罚法 §2 定义 · §9 六类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目的:制止违法、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性质:暂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或暂时性控制财物。
强制法 §2 定义 · §9 五类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
目的: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强制其履行义务。
前提:必须先有一个生效决定,且已催告。
强制法 §2 定义 · §12 六类方式
行政命令(不是处罚)
目的:要求当事人恢复到合法状态,履行本就该履行的义务。
特征:不具惩罚性,不适用处罚的时效与程序。
处罚法 §28 责令改正 · 责令限期拆除
三问定性
| 清单 | 条文 | 内容 | 口诀 |
|---|---|---|---|
| 行政处罚 6 类 | 处罚法 §9 | (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警 · 罚 · 证 · 停 · 拘 (声誉罚 → 财产罚 → 资格罚 → 行为罚 → 人身罚,由轻到重) |
| 强制措施 5 类 | 强制法 §9 |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限 · 查 · 扣 · 冻 (一个针对人,三个针对物) |
| 强制执行 6 类 | 强制法 §12 |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加 · 划 · 拍 · 排 · 代 (前三个是钱和物,后两个是行为) |
强制措施先把财产控制住(冻结、查封、扣押),强制执行再把它变现或处置掉(划拨、拍卖)。同一笔钱、同一批货,处在哪个阶段,定性就不同。
最常被设陷阱的 18 个具体行为
这张表是这个专题的全部战场。看到题干里的动词,直接对到这张表上。
| 具体行为 | 定性 | 依据 / 理由 |
|---|---|---|
| 罚款 | 处罚 | 处罚法 §9(二),财产罚 |
| 加处罚款、滞纳金 | 强制执行 | 强制法 §12(一)。不是二次处罚,是逼你交原罚款的手段;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本数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 | 处罚法 §9(二),永久剥夺所有权 |
| 查封场所设施财物 | 强制措施 | 强制法 §9(二),暂时控制,事后要解封 |
| 扣押财物 | 强制措施 | 强制法 §9(三) |
| 暂扣许可证件 | 处罚 | 处罚法 §9(三) 明文列举,资格罚。“暂扣证件”是处罚,“扣押财物”是措施——最经典的一组 |
| 冻结存款、汇款 | 强制措施 | 强制法 §9(四) |
| 划拨存款、汇款 | 强制执行 | 强制法 §12(二),钱真的划走了 |
| 行政拘留 | 处罚 | 处罚法 §9(五),唯一的人身自由罚 |
| 留置盘问、强制传唤、强制隔离戒毒、约束至酒醒 | 强制措施 | 强制法 §9(一),暂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无惩戒意图 |
| 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 处罚 | 处罚法 §9(三) |
| 撤销行政许可(因许可违法或情势变更) | 不是处罚 | 是纠错/调整行为,不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处罚 | 处罚法 §9(四),行为罚 |
|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 | 不是处罚 | 处罚法 §28: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它是处罚的伴随义务而非处罚本身,性质为行政命令,不受 §36 处罚时效限制 |
| 通报批评 | 处罚 | 处罚法 §9(一),2021 年新增的声誉罚,旧教材可能没有 |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处罚 | 处罚法 §9(四),2021 年新增 |
| 代履行(如代为清除路障) | 强制执行 | 强制法 §12(五),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 强制执行 | 属“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代履行,前提是已有生效的责令拆除决定 + 已催告 |
左边全是处罚,右边分别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只要这三组不串,这类题基本不会丢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由 6 章 119 条扩为 6 章 144 条。新增网络诽谤/网络骚扰/侵犯隐私的处罚、明确治安领域正当防卫、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建立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若你的讲义是 2024 年版,这一块要单独补。
《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行政强制法》(2011,从未修订)、《行政诉讼法》(2017 修正)截至目前均无新版本,也不在 2026 年度立法计划内。这三部可以放心按现行文本背。
先答后展开
前 12 题打复议,后 10 题打识别。答不上来的直接回到对应表格。
01对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罚款不服,向谁申请复议?
向该县级市人民政府(§24 Ⅰ 一)。新法已取消旧法“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二选一,不能再向上一级市场监管局申请。
02对某县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罚不服,向谁申请?
向上一级税务机关(§27)。税务机关与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一样,走系统内部,不进本级人民政府。
03对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向谁申请?如果是对省人民政府呢?
对市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省政府),§24 Ⅰ(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本机关原级复议(§24 Ⅱ);不服该决定的可起诉,也可请国务院最终裁决(§26)。
04公安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警告处罚,被申请人是谁?向谁复议?
派出所属派出机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派出所可以自己名义作出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此时派出所自己是被申请人,依 §24 Ⅳ 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若超出授权范围(如作出行政拘留),则被申请人是设立它的公安局。
05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行为,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分别是谁?
管委会是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独立主体资格,自己是被申请人;依 §24 Ⅰ(三) 由设立它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06某局委托的一家公司作出了行为,谁是被申请人?
委托的行政机关(该局)是被申请人(§19)。受委托组织不具备被申请人资格。对比: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自己就是被申请人。
07作出行为的机关后来被撤销了,谁当被申请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19)。管辖再按这个继受机关的层级适用 §24–§27。
08全法唯一保留“二选一”选择管辖的是哪一条?
§28——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自身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09复议前置的五种情形?
§23:①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② 对侵犯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③ 认为机关存在 §11 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④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不予公开;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当场 · 资源 · 不作为 · 不公开。
10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没告知复议权利,申请期限怎么算?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算 60 日,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0 Ⅲ)。
11简易程序的四种情形和办理期限?可以延长吗?
§53:当场作出的行为 / 警告或通报批评 / 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另加“当事人各方同意”)。共同门槛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不能延长(§62 Ⅲ)。
12复议法中“十日”“七日”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六十日呢?
§88:“三日”“五日”“七日”“十日”是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六十日、三十日等按自然日计算。
13行政处罚的六类种类?排列有什么规律?
§9:① 警告、通报批评;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 行政拘留;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规律:声誉罚 → 财产罚 → 资格罚 → 行为罚 → 人身罚,由轻到重。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是 2021 年新增。
14“暂扣许可证件”和“扣押财物”分别是什么?
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处罚法 §9 三,资格罚);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法 §9 三)。这是本专题第一号陷阱。
15“没收”和“查封、冻结”的区别?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处罚,永久剥夺所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暂时控制,事后应当解除。判断关键在“东西还还不还”。
16“罚款”与“加处罚款”是同一类吗?加处罚款有上限吗?
不是。罚款=行政处罚(处罚法 §9 二);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法 §12 一),是逼当事人履行原罚款决定的手段,不是第二次处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数。
17“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吗?
不是。处罚法 §28 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它是处罚的伴随义务,性质属行政命令,目的是恢复合法状态而非惩戒,因而不受处罚时效限制,也不必单独走处罚程序。
18强制隔离戒毒、留置盘问、约束至酒醒属于什么?
都是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法 §9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它们是暂时性限制、以控制危险为目的,不带惩戒性质。只有行政拘留是处罚。
19行政强制执行的六种方式?
§1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
口诀:加 · 划 · 拍 · 排 · 代。
20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哪一类?前提条件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属“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代履行)。前提:已有生效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且行政机关已依法催告。缺一不可——题干若说“直接拆除”,多半违法。
2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谁当被告?改变呢?不作为呢?
维持 →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改变 → 复议机关单独被告(行诉法 §26)。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起诉原行为则原机关被告,起诉复议不作为则复议机关被告。新《行政复议法》没有修改这一规则。
22确认无效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确认无效(§67)针对实施主体不具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确认无效不受申请期限限制;撤销(§64)针对一般违法(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依据不合法、超越滥用职权),撤销前行为仍有效力,且受 60 日申请期限约束。